(2011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各学院(部、所)组织申报高层次课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团队建设,凝练科研方向,提高科研能力,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特设立高层次科研课题奖励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高层次科研课题范围包括: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科技部项目,以及其他国家部委资助项目、国家部委发布或组织申报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条 奖励基金的基础为以各学院(部、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持人立项的高层次科研课题。奖励基金原则上从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属于奖励范围但学校不予资助的项目奖金由学校拨付。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对奖励基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 奖励金额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教育部项目、科技部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其他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的奖励和对部门的奖励,原则上奖励比例各为50%。
1.对个人奖励对象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主任)、在课题组织申报与申报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范围不宜过于宽泛,不得变相成为部门奖金。
2.对部门的奖励应用于以后的科研团队建设、课题申报内部研讨、专家辅导报告和其他与课题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课题主持人与其他课题组成员人不得纳入所属课题的奖金分配范围。但可以作为“在课题申报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参与部门其他科研人员获得课题的奖金分配。
第七条 学校将奖金拨付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按照客观性原则确定奖金分配人员范围、分配标准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附则
1.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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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